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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
·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
·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和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公示可选)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举报和查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 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 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企业信息公示检查
· 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
· 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 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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