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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 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否则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 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在履行公示义务后
· 未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
·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异议
· 企业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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