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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 行政处罚信息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信用修复
·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部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申请信用修复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申请信用修复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材料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守信承诺书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申请信用修复流程和处理
·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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