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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0〕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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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0〕23号 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属各水管单位、水政大队、南水北调工程执法大队、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水保总站、节水中心、建管中心、移民中心、排水中心、水文总站,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北京市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水务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9日 北京市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水务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和本市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实行分类目录管理。 根据水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违法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 第四条 以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区分违法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 (1)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因合同欺诈和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3)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件的处罚种类;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设、经营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2.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归入C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仅适用警告和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种类。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违反法规中一般义务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报送资料、未按规定备案变更等),原则上,归入基础裁量C档或B档。 4.对于违反禁止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归入基础裁量B档或A档。 5.归入B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中等数额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以及其余违法行为可以纳入基础裁量B档。 设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基础裁量C档可不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2、03…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第五条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2个月;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明材料,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可以参考共享的“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结果,视情在本部门网站及时撤下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或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3至12个月。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度执行不到位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制度执行不到位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基础对应关系表(略) 2.北京市水务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水务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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