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1号 |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1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京人防发〔2020〕101号)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的基础上,同时对《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人防发〔2020〕102号)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稿)》。 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本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确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本《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人防发〔2020〕1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统一编制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京人防发〔2021〕61号)(以下简称《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公示期限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应严格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三、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交申请缩短公示期,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规定,将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做相应调整,缩短时间不能低于最短公示时间;对于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四、提出缩短处罚公示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 五、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信息等);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收据等); (四)承诺书。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申请。 申请人违反承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缩短公示期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撤销原缩短决定,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版)(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查询)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行政 违法 行为 人民 防空 系统 分类 目录 | ||||||||||||||||||
![]()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