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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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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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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452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9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北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是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以下统称违诺失信行为信息)。

  违诺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失信行为信息、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

  信用门户网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北京)”网、各区信用网或信用专栏(以下统称区级信用网)。

  行业信用网站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信用网或信用专栏。

  第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文化和旅游行业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门户网站开展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实施工作。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负责配合开展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违诺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

  第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时,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以及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申请的渠道。

  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目录链体系,依法依规将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诺主体身份识别信息、申请事项名称、违诺失信行为类别、违诺失信认定结果、违诺次数、信息公示期限、违诺整改情况等,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行业信用网站、“信用中国(北京)”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整改后达到申请事项办理条件,且已消除违诺失信行为不良影响;

  (二)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时长已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

  (三)自违诺失信行为认定后,至信用修复申请受理之日止,未再次出现弄虚作假、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

  第九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存在作出虚假承诺行为的;

  (二)拒不整改违诺失信行为的;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十条 失信主体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证明;

  (三)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是由市、区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培训活动。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下载。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受理文化和旅游信用修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的修复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对于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归集到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审核通过后,“信用中国(北京)”网、行业信用网站及时停止公示相应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在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认为“信用中国(北京)”网、区级信用网或行业信用网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一)未按规定受理、通过修复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停止公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的。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申请:

  (一)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线上填报异议申请表,提出已完成修复说明等与异议事宜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下载异议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与异议事宜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并以邮寄方式书面提交。

  第十六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在异议申请受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的核查与处理。

  若属于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北京)”网或区级信用网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市信用主管部门立即作出修改更正或停止公示等处理,并向异议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若异议信息与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的信息一致,市级或区级信用主管部门向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出协查通知;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接到协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市级或区级信用主管部门自收到协查反馈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作出维持现状、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并向异议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异议信息作出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的,“信用中国(北京)”网或区级信用网应对异议信息进行同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级或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行业信用网站进行同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开展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未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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