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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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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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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当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进行全面核查;

  (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3)在安排行政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4)不得将其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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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  列入  联合  惩戒  对象  名单  建筑  市场  主体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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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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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6号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862号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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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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